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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芦荟食品:婴幼儿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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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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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5: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卫生部网站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虽然距离规定执行时间还有数月,但23日,记者走访市场发现不少芦荟食品都未对食用量、禁忌人群做出明确标识,也未在配料表中注明芦荟成分、种类,食用安全性令人担忧。
          23日中午,记者走访了北京路多家超市以及大营路、宝山北路、新添寨近十家乳制品专卖店发现,标注生产日期为2009年2月23日的蒙牛、伊利、天友、山花公司生产的芦荟酸奶都在配料表中标注“库拉索芦荟凝胶”以及“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但有一些公司生产的芦荟果肉酸奶却未发现任何类似标注。同时,记者还发现许多含芦荟口味的饮料,也没有任何类似标注。
          记者随机采访正在购买乳制品的几位市民,他们均表示,没有留意过乳制品的配料,也不知道孕妇与婴幼儿不宜食用芦荟,其中一名怀有身孕的准妈妈拿起一袋标有“本品中库拉索芦荟凝胶含量每袋0.7克,不适宜人群为孕妇和婴幼儿”的芦荟酸奶忧心地说:“从来买食品只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却没想到,这些不起眼的小知识,对自己和孩子的健康这么重要。”
          据近日发布的《卫生部等6部局关于含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标识规定的公告(2009年第1号公告)》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每日食用量应不大于30克,若无法确保消费者芦荟日摄入量在安全范围内,应在包装上标注每日食用量警示语。卫生部表示,库拉索芦荟制作的凝胶在2008年5月26日被卫生部批准为新资源食品,但孕妇、婴幼儿不宜食用,孕妇食用可能导致流血甚至流产。
          公告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含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应当符合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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