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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学期禁收捐资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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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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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2: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2011年秋季长沙市中小学收费文件出台。城乡公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收费,继续实行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学生只需缴纳少量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
          收费标准规定,公办高中择校实行“三限”政策。省、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生取消学费项目,择校费标准统一规范为: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准跨学期预收。按规定收取代收费。
          各级各类学校不得收取与学生入学和学生转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帮困基金等费用。鉴于长沙市民办中小学校已按省文件规定收取学费、书籍课本费、生活服务费和住宿费,不得再收取与学生入学和转学相关的其它费用。
          对长沙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与本市户口学生的入学收费标准一致,即:免收“一费制”范围内的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
          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利用教育、教学场地、资源举办面向学生的培训补课并收取费用,也不得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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