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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夫妇如何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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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 2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婚夫妇应该谈财产马克思曾经说过:人是“所有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说即使是准备缔结婚姻的,满脑子爱情的男女,也不能永远与经济问题、财产问题、人际关系问题远离。迟早会触及到这些“俗事琐事”,新人既是热情蓬勃地深陷于爱的浪漫之中的有情人,毕竟最终还是政治人、社会人、经济人。
  人们看到,许多婚姻在持续期间没有财产问题,而一旦劳燕分飞时,就会因为财产
  分割闹得鸡飞狗跳,甚至闹上公堂。既然结婚的时候“夫妻重情不重财”,为什么离婚的时候会打得不可开交?这说明经济问题在现在社会还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内容,人类生存依赖于物质财产,任何形式的婚姻关系都不能轻视经济问题在其中的作用。
  新婚夫妇怎样谈财产新婚夫妇谈财产就是先把对方看成是情绪、诺言和感情会改变的俗人,用法律把他(她)当成小人来提防和约束,用法律制约和调整彼此的婚姻关系,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为感情的变化而受到侵害。
  鉴于这种情况,新婚姻法对于财产有这样一些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二)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以上规定给了新人们“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后财产可以依法进行财产约定的权利,避免了直接谈论财产归属的尴尬。同时可以根据新人自己的意愿进行财产约定。可以约定的财产有婚前、婚后财产,通俗地说就是,既可以约定“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所谓AA制,也可以“所有的财产都属于我们俩共同所有”,或者“这部分属于个人,那部分共同所有”。但是法律不许可把一方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事实证明,财产界限和权利清晰,夫妻双方心中有数,既可以有一定的财产支配自由,又可以避免因为财产问题影响感情。如果新婚夫妇能够按照法律给予自己的权利办事,未雨绸缪,就不会因为没有远虑,而产生近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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