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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已于7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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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2: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市农村低保分类救助制度已于7月1日起实施。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制度规定,享受分类救助政策的农村低保户,主要包括高龄老人;工伤1~4级人员、成年重度残疾人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丧偶单亲及离异单亲家庭子女;计划生育家庭;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这些农村低保人群在享受基本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50%,享受低保待遇。
          以上可以享受分类救助的农村低保人员,救助标准和救助系数各有不同。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高龄老人:70~79周岁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80周岁以上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40%享受分类救助。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工伤1~4级人员,成年重度残疾人员:一级盲、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一级听力语言,二级盲、智力、肢体、精神、听力语言,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农村低保家庭中正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限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高中(含中专、技校)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10%享受分类救助;就读大专及以上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20%享受分类救助。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丧偶单亲家庭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符合农村低保条件且离异5年以上单亲家庭中的高中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30%享受分类救助。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5元保障金;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三胞胎以上多胞胎家庭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或16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子女: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上浮50%享受分类救助。
          农村低保户若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两条以上的,只按最高上浮比例享受一种分类救助,不叠加上浮。据悉,实施农村分类救助政策后,预计每月将有1.8万名农村低保对象享受到分类救助,月保障金支出增加140万元。
          至此,我市城市和农村地区全都执行了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全市共有4万名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到分类救助,每年低保资金支出将增加4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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