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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转发"小金库"处分通知 设小金库将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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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1: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记者从教育部网站获悉,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四部门审议通过了《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将该文件转发给部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要求各单位全治理“小金库”工作长效机制。
    据了解,暂行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根据该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据悉,该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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