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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必读:多用奖励、少用惩罚的心理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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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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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9 11: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为主义心理学的创始人华生(J.B.Watson,1878-1958)认为,组成行为的基本单元是刺激——反应。所谓刺激,他指的是外界环境中的任何东西以及各组织所起的种种变化;所谓反应,他指的是有机体(动物和人)所做的任何动作。华生宣称:“一切心理学问题及其解决,都能纳之于刺激和反应的规范之中。”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后世的心理学家只将此作为简单行为的一般模式,即刺激—有机体—反应的S—O—R模式。
  通过大量的研究,行为主义心理学家斯金纳指出:学习实质上是一种反应概率的变化,而强化是增强反应概率的手段。如果一个操作(自发反应)出现以后,有强化刺激尾随,则该操作的发生概率就会增加;已经通过条件作用强化了的操作,如果出现以后不再有强化刺激尾随,则该操作的发生概率就会逐渐减弱,甚至完全消失。惩罚则完全相反,他是指一个操作出现以后,尾随的强化刺激施机体所竭力逃避的,为了避免操作(行为)后的那个强化刺激,机体减少了该操作(行为)的发生概率。当一种行为出现后没有受到强化时,便会逐渐消失,这种现象叫做消退。动物实验表明,惩罚对于消除行为来说并不一定十分有效,厌恶刺激停止作用以后,原来建立的反应仍会逐渐恢复。因此,惩罚并不能使行为发生和永久性的改变,他只能暂时抑制行为,而不能根除行为。对一种不良行为的惩罚,应该和强化一种良好行为结合起来,方能取得预期效果。
  由此可见,惩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利用正强化(鼓励)建立一种与之平行的良好行为,才能达到根治的目的。而在没有与之平行的行为的情况下,采用不关注使之消退的办法,也比惩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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