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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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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22: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的收费项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或者由各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自行制定学校的收费项目。
  上学要缴哪些费?
  制定学校收费项目、标准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学校的收费项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或者由各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其他任何部门或单位都无权自行制定学校的收费项目。
  制定和调整学校收费标准的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三个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分别都要缴纳哪些费用?
  根据1996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和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近年来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学校收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应交纳杂费,到非户籍所在地借读的学生应交纳借读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普通高中学生应交纳学费,在学校住宿的学生应交纳住宿费,择校的学生应交纳择校费。高等学校的学生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什么是义务教育?什么是非义务教育?其主要招生规定、办法及收费政策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义务教育是指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
  通常,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收取一定杂费,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除小学和初中的各级教育均为非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招生采取学生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其学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什么是“国家贫困地区中小学‘一费制’收费政策”?其贯彻执行情况如何?
  “一费制”收费办法,即在全面清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严格核定杂费、课本费标准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这两项收费和中小学信息、英语教育的基本需要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由中央有关部门规定一个最高收费限额,除此之外,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执行范围: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要实行“一费制”。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农村小学160元,农村初中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收费标准,上浮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为什么不准招收择校生?如何理解“就近入学”、“免收学费”和“平等受教育”的原则?
  不准招择校生,主要是就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和小学而言的,幼儿园、高中阶段不在此列,即并无择园、择校的限制;民办学校也是可供选择的。应该肯定,家长希望子女接受高质量的教育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重视子女教育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在目前条件下,义务教育的择校弊多利少。择校,大体可分为“以钱择校”、“以权择校”和“以分择校”三种形式。“以钱择校”会妨碍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平性;“以权择校”属社会不正之风;“以分择校”会使考试更为激烈,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这一法律规定对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绝大多数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是有益的。我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免收学费、可适当收取杂费。同时,各级政府应加大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力度,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体现教育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让广大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受到比较公平和好的教育。
  借读生与择校生的区别是什么?国家对借读生、择校生收费上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乡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按照上述规定,在异地借读的学生为借读生。
  国家对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是有明确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招收择校生;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可以在完成国家招生计划后,招收少量的择校生,但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钱数、限分数、限人数)的政策。
  两者的区别:一是目的不同——择校生是希望到办学较好的学校上学,接受较高质量的教育;借读生是为了接受义务教育,解决有学可上的问题。二是形式不同——择校生关键在择,具有主动性,即千方百计地要寻求好学校;借读生关键在借,具有被动性,由教育部门为其指定学校。三是时间不同——择校生择校的时间往往集中在秋季开学的开始;借读生借读时间却具有不确定性,学期前、学期中都有可能发生。
  按照国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要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的择校生,应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交纳一定的费用。但任何学校都不能超出规定的标准,向学生乱收费、高收费。
  什么是择校生“三限”政策?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即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是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限”政策的要求是:“择校生”招生比例和最低录取分数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要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招生人数和收费标准,统一按分数择优录取,统一办理入学手续。严禁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招生比例、降低录取分数线、提高收费标准或在限定金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限”政策的实施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同时应将实施办法向社会公示,并在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大对“三限”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三限”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监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投入力度,不断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促进高中教育的均衡发展。同时也要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
  国家对高等学校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有哪些规定?
  高等学校的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
  不同地区、不同学校、不同专业可以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但禁止同一学校的同一专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即“双轨”收费。
  各地在制定学费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学生家庭或个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
  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同时要有利于推动后勤社会化改革。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是否执行单独的收费标准?
  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按规定收取学费、住宿费外,学校不得额外向他们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专升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相同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预科生在预科阶段的学费按照预科培养学校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预科生收费标准收取;预科生升入本、专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专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应交纳哪些费用,标准由谁来确定?
  经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和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按规定应交纳学费和住宿费。
  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在严格核算生均培养成本的基础上,可以实行按成本收取学费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独立学院、网络学院、计算机软件学院的收费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将国家下达的计划内招生指标转到所属独立学院而变相高收费;不得借独立学院之名搞“校中校”,变相“双轨”收费;不得以降分录取的形式高收费、乱收费。要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核定学费标准,禁止假借中外合作办学名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如何治理教育乱收费?
  什么是中小学乱收费?乱收费表现形式有哪些?
  所谓中小学乱收费,是指违反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中小学乱收费的形式名目繁多,花样百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一些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受“利益驱动”影响,通过招收择校生,办特长班、补课班,乱发复习资料,收取借各种名目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为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也有的为小集体谋取利益。
  二、一些基层政府违反规定,擅自立项、超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如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征收教育费附加或教育集资,收取建校费、危改费、代课教师工资、工友费、集资修路(桥)、超计划生育罚款、社会治安费、社会抚养费等。
  三、一些社会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以学校为市场,以学生为盈利对象,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如强行订阅报刊杂志、推销保险、校服、食品和学具等。
  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计,中小学校自身的乱收费和基层政府以及部门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金额,约各占乱收费金额的50%左右。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政府乱收费行为有所下降,但一些地方的基层政府和部门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依然比较突出。
  群众举报教育乱收费有哪些渠道?哪些部门会受理群众的举报或投诉?
  首先,要对教育乱收费进行具体分析,搞清楚什么是乱收费,其属于哪种形式的乱收费。一般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说的教育乱收费,主要是指中小学乱收费,当然也包括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教育乱收费行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指学校自身的乱收费。这类问题,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进行制止和纠正。另一类是指政府行为乱收费或社会上一些部门、企事业单位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乱收费、各种摊派或搭车收费。这类问题,应向当地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或纠风部门反映,要由政府出面进行制止和纠正。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也可向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反映。对群众举报和投诉教育乱收费的问题,有关部门会及时严肃处理。
  什么是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其主要原则、规定有哪些?
  2002年5月,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通知》规定,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与规定以及调整情况,并督促学校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什么是“校务公开”制度?实行校务公开起到了哪些积极作用?
  校务公开包括校内事务和校外事务的公开。校内事务,如学校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教学管理、财务、后勤、职称评定、评模选优、住房分配等向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公开,可以促进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学校决策的正确性与办事的公正性。校外事务,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支出等,招生政策与规定、入学条件、录取结果等通过设立公开栏、收费卡、召开家长会或校园网络、《招生章程》等方式,向社会和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可以进一步规范学校的管理,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收费。
  实行校务公开,是当前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一项重要监督措施,也是促进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校务公开确实密切了党群关系、师生关系,以及教育部门与广大群众的关系;完善了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了学校领导依法治校、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自觉性;激发了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和民主参与意识;增进了沟通与理解,化解了矛盾,促进了学校与社会的稳定;有助于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把招生行为、收费行为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校务公开被群众誉为“阳光工程”,得到了广大群众和教职工的称赞。
  教育系统开展行风评议有何意义、作用?
  开展行风评议是教育系统加强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改善和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行风评议一般由政府牵头组织,各级教育、纠风、人大、政协、新闻等部门和单位参加。重点是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招生考试、收费、师德师风等。评议活动一般分为自检自评、群众评议、集中整改、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开展行风评议,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从政行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行为;能大力提高各级干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广大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能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约束机制;能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区、市的教育系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已开展此项工作。从实际效果看,开展评议活动对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有何意义、作用?
  开展“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是近年来江苏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创造的新鲜经验。主要由省级物价部门和教育部门联合对全省中小学收费行为进行验收评估,要求所有省、市重点中学、实验小学、示范初中、模范中学必须为治理教育乱收费作出示范。并且不搞“终身制”,已达标的学校如出现乱收费问题,则予以降级、摘牌。
  开展此项活动的积极意义在于,教育部门在整治教育乱收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一种新的激励机制,并将之运用到每一所学校,推动学校进一步加强收费规范管理。
  从实践看,自2002年开始,迄今已取得了初步效果。在专项治理上,它有助于把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落实到每一所学校;在规范收费上,有助于调动学校的积极因素,促进其增强自律意识;在监督上,引入教育系统以外的监督,有助于保证活动的质量;在制度建设上,有助于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长效机制。如江苏省常州市已命名10所学校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对其他学校起到了示范作用。
  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有哪些内容、意义和作用?
  为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要求,由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牵头,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委参加,于2003年5月19日建立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下设联络组和办公室,在教育部办公。联络组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的司局级干部组成;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派出工作人员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使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有了组织保障和统一指导。它的建立,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从根本上对教育乱收费进行综合治理,有利于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标志着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已经形成齐抓共管态势。
  从实践看,自部际联席会议建立以来,全国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6月26日,国务院七部委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部署,随后在长春、贵阳、南昌召开了3个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汇报会,进行督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迅速行动,也相应组成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加大了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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