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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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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4 2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城市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将免收学杂费。昨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
  秋季开学后,我省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学校继续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农村中小学不允许收取借读生借读费。对享受城市居民低保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课本费。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进入指定的城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其收费与城市居民子女执行同一政策,不收借读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允许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两项代收费。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住宿费。
  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免收就读学生的学杂费,按当地公办学校免除学杂费标准,享受补助。凡未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经过批准而未做到“四独立”的义务教育改制学校,以及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所有学生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文件指出,学校必须免费为在校学生提供开水,不得强制提供纯净水(矿泉水、蒸馏水)、课间餐、豆奶(牛奶),并强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补课费、晚自习费、电教(多媒体)费、小班费、试卷费、补考费等费用;不得以民办的名义举办“校中校”、“校中班”收取费用。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提高班、补习班、特长班、竞赛班等并向学生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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