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 损害赔偿占最多
今天,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自2007年初成立以来,共审理涉少二审民商事案件174件,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占比率最大,其次是校园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另外还有继承纠纷、探望权纠纷等。分析报告显示,在已施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的制度下,对损害赔偿标准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导致当事人对赔偿标准提出质疑,并对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不服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赔偿案最多
2007年2月至2008年5月,“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共受理涉少二审民商事案件174件。截至目前,尚未受理一起一审涉少民商事案件。分析报告显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所占比率最大,占受理涉少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0.69%。在这类损害赔偿案件中,主要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到人身伤害,因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扶养费问题,导致未成年人成为本案的原告,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真正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只有一例。另外,校园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比较多。
校园伤害案查清有难度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有的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备、教学器具不具备安全保护措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损害;有的是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的学生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未成年人身体损害;有的是学校周边环境没有切实净化,未成年人受到他人侵害或对他人造成侵害。
在校园伤害案件中,由于证据难以认定,导致事实难以查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校园伤害案件目击证人多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受年龄、智力限制,对伤害过程的陈述存在偏差,不同未成年证人对同一伤害过程的陈述也存在偏差;一些案件的证人由于是在校学生,难以让未成年学生出庭作证;校园损害案件发生后,由于各种原因,学校消极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致证据不能得到搜集。由于校园案件事实难以清查,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服的较多。
赔偿标准成质疑焦点
在审理涉少民商事案件中,法官也发现了不少问题。比如,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标准提出质疑。在山东省实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统称为“居民”的背景下,当事人提出不同的赔偿标准。一审原告上诉往往认为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而不是农村标准进行赔偿,提出的理由是:2004年省高院会议纪要规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既然城乡户统称为“居民”,就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一审被告上诉往往认为对一审原告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而不是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在已施行城乡户籍统一管理的制度下,对损害赔偿标准没有进一步明确,是导致当事人对赔偿标准提出质疑,并对损害赔偿案件判决不服的主要原因。
法官建议,要健全未成年人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急难救助、灾害救助及司法救助等一系列的社会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地满足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的正当要求,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健康的、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司法保护氛围。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