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示范高中一触“雷区”即摘帽
(楚天金报)记者赵莉通讯员梁炜报道:办复读班、乱收费,一经查实,省示范高中就将被"摘帽"。昨日,记者在《湖北省示范高中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看到,我省发布"铁规"规范省示范高中办学。今年,我省实行省示范高中自评、定期复评制度。省示范高中每年年底形成自评报告,经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对省示范高中,每两年由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查一次,并将复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每四年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复评一次,并给予重新认定。经复评符合要求的,保留省示范高中资格,复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其中,省示范高中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8种行为包括:招收复读生的;违反规定单独组织招生考试或其它违规招生的;未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违反规定提前分文理科的;违反规定组织学生节假日集体补课的;学校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和奖罚教师唯一标准的;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实行有偿家教或利用职务之便乱编、滥发教辅资料谋取私利的;学生学分认定或综合素质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得不到改善并持续下降的。
省示范高中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高中资格:举办复读学校(复读班)的;违反政策规定乱收费的;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学校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教师违反师德规定,体罚、侮辱、亵渎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参加考试、竞赛、检查、评估和学生评价等重大活动中,学校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的;为享受高考加分或其他优惠政策,在学生民族、户籍、学籍、特长等方面弄虚作假的;在高考报名中弄虚作假的,擅自更改学生学籍信息的;违反规定,将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获得的学生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规定》指出,被取消省示范高中资格的学校,两年后方可重新申报省级示范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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